簽了合同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辭退的,有補償。簽訂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一、簽了正式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簽了正式合同被辭退是有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簽訂了正式合同的員工被辭退后是有相應的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方式則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時長、被辭退的原因、勞動合同中的條款等因素綜合認定。如果簽了正式合同被辭退后沒有得到賠償,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辭退的員工如何獲得賠償金
被辭退的員工可以協商獲得賠償金,實在不行就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協議中可以約定公司向自己支付經濟賠償,并簽署協議以達成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協商沒有效果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如支付工資、補償金等。
公司開除員工后需要提供的證據
1、勞動合同:員工需要提供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開除通知書:員工需要提供公司開除自己的通知書,證明自己確實被公司開除了。
3、開除原因證明:員工需要提供公司開除自己的原因證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定。
4、證人證言:如果員工擁有證人證言,可以提供證明材料,證明自己被開除是公司的錯誤,或者證明公司所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
5、工資記錄:員工需要提供自己的工資記錄,證明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資等問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定。
6、工作評價:員工可以提供自己的工作評價,證明自己的工作表現符合公司的要求,證明被開除是公司的錯誤。
7、其他證據: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供其他證據,如工作日志、工作記錄等,證明自己的工作表現。
解聘20年以上的員工怎么補償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超過20年最高可以獲得12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工作超過20年的員工或者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是不能被辭退的,否則需要支付一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超過20年最高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超過20年最高可以獲得12個月的月工資作為賠償。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三、員工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嗎?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并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因為單位原因員工提出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在離職申請書中,應當寫清數額,用自己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月工資就可以。如果月工資很高,可以按照當地職工平均收入的三倍執行。索要經濟補償金是員工的權利,必須給自己進行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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