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而喪失勞動力該如何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很多朋友看到這里是不是覺得,豁,這樣一看自己也能準確的認定工傷的各種情況?實際上,現實生活是動態且變化的,人們所處的環境也是復雜多樣的,法律的適用也不是僅僅停留在字面上的理解。例如上述第五條中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此條中的“因公外出期間”如何理解認定?自己因為工作原因出去的是否屬于?還是僅僅局限于公司外派的情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規定了所謂的“因公外出期間”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事故是否因為工作原因?
很多人喜歡跑外勤,因為可以在忙碌之余劃劃水。大家可以假設一個場景,高溫天氣甲被指派外出辦公,烈日當頭甲決定忙里偷閑去旁邊的咖啡店喝杯冷飲,吹吹空調,呆上一會再去辦正事。哪知甲非常倒霉,不幸遭遇咖啡店天花板砸落,砸傷了甲,那么甲算是工傷么?首先要看甲是否處于因工外出期間?答案毫無疑問,甲屬于外出辦公期間。那么甲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么?很顯然并不是.......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七種可以直接認定工傷的情形,還對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了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此處視為工傷的共有三種情形,跟普通大眾聯系較為緊密的則是第一種情形。那么針對此處的突發疾病是何種疾病呢?勞動者自身就有的基礎疾病是否屬于這里的突發疾病呢?依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突發疾病”包含各類疾病,對疾病的種類沒有任何限制。“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48小時起算時間應當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作為起算時間”。
還有一個較為經典的大家都知道的即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的,也可認定為工傷。這里為大家做一個擴展閱讀,這里的上下班途中不僅包括正常的工作日上下班也包括加班加點的時間。“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這里需要注意兩個點“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很多人下班后會經常出去跟朋友吃吃飯喝喝酒這幾種情況下顯然是無法滿足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因此若產生傷害也難以被認定為工傷。同時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無論是自己開車、乘坐交通工具亦或是被他人駕駛的工具所傷都可認定為工傷。
不能認定工傷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但是勞動者在這期間有上述三類行為的,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里尤其要注意的便是醉酒,很多時候因為工作原因無論你是男生還是女生都免不了有應酬的場合,但依據本條即使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應酬醉酒導致的工傷很大程度上難以被認定為工傷。實際上,這一點爭議頗多,后續我們會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為大家詳細講解,此處暫且不表。
工傷保險待遇
1、停工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所在單位按照之前正常按月發放工資和福利待遇,一直到傷殘鑒定評定等級,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這里的停工治療主要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護理費:護理費不是什么情況都有的,需要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才會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主要分3個不同等級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發放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
4、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同時保留在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要退出勞動崗位,用人單位依然需要幫助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個人也需要繳納,基數按傷殘津貼計算。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勞動者仍然延續上述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給其安排適當工作,若不能安排工作的則由用人企業來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是本人工資的70%,六級是60%,社保由企業繳納。七到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可知2020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
上述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統籌地區一般指用工單位所在地。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例是什么?
一、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份人格權糾紛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份 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 規定 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后者屬于 社會保險 范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 勞動法 》、《 工傷保險條例 》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保險待遇糾紛的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后者是勞動爭議案件; 2、法律適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門法)調整,后者由勞動法(部門法)調整; 3、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前者是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之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后者是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已參加工傷保險)之間的法律關系。 4、適用過錯原則不同。前者適用過錯原則,受害職工有過錯的,可按混合過錯減輕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責任。后者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是工傷事故,就適用無過錯原則,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保險待遇賠償。 5、賠償項目與標準不同。前者賠償項目有: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后者賠償項目有:醫療費、傷者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 工資 、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傷殘津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前者 賠償標準 高于后者,且賠償標準參照的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法,后者主要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 6、向法院起訴是否適用前置程序不同。前者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后者,法院受理用人單位與受害職工之間保險待遇糾紛,是按 勞動爭議處理 ,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職工與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則按行政復議或行政 訴訟 予以處理。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系: 源于同一工傷事故,受害職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系如何?已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問題。 在有關方面的解決上主要還是看法律的具體規定和事件的具體情節,當然法院的判定操作也是占有很大比例的一件事。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及案例
員工死亡公司賠償: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賠償。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的規定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死亡的,企業單位要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同的地區所賠償的金額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視作為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于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舅舅在鋼廠工作,高架作業時一條腿被嚴重擠斷。企業以有規定為名:不支付工人醫療期間的誤工費,只支付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舅舅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請問此規定合法嗎?有什么法律依據?謝謝各位的大力支持...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勞動者在勞動時,總會在不小心的時候,受傷,這就是工傷。那受傷后如何斷定是不是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賠償的種類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致殘后的傷殘賠償金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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