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死亡法院受理需要多久時間?
親屬在工地出現意外死亡,請問訴狀交到法院多長時間才能立案提問的描述,并不詳細。工地出現意外事故死亡,可能是工傷,也可能屬于人損。
兩種情形,其維權程序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工作時出現意外事故死亡,大概率是工傷(工亡)。工傷,則需按照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仲裁工亡待遇,中間程序較多,耗時較長。
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工傷(工亡)待遇賠償。
如屬于人損,則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提起訴訟需要先網上立案,其流程是這樣的:打開法院網登錄首頁,找到網上立案登錄,點擊進入即可。第一次網上立案需要注冊,律師可以直接用執業證號登錄(外省律師需要進行律師注冊);當事人則需要進行網上注冊,在注冊的時候,手機號碼一定要填寫準確,會發送注冊的驗證碼跟案件的進程信息。注冊成功后,進入系統,按照流程進行網上立案就可以了。
網上立案后一般一到七天內受理。立案庭對當事人帶來的申請立案材料與網上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審查,經審查確認與網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立案手續,申請網上預立案的當事人在七日內到立案庭辦理正式立案手續。
如果是直接去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起訴條件的,會登記立案。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繳納案件受理費后,立案程序完成。
所以,提問者自遞交起訴材料受理后7日內,即可接到法院是否立案的通知或裁定。
信息有限,僅作以上解讀。后續如需指導幫助,可聯系 https://www.zhihu.com/consult/people/1296525400651231232
工傷立案沒有勝訴有什么后果?
因工傷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已經立案,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立案后還沒有開庭,可能屬于疑難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再耐心等一下,如果確屬壓案不判,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要求盡快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工傷傷員不能出院能立案嗎
勞動者受傷,在住院期間是可以去立案的,可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勞動仲裁可以網上立案嗎
勞動仲裁可以網上立案嗎勞動仲裁可以網上立案。
勞動仲裁網上立案時間可能會比較長,建議到仲裁現場立案,需要補充材料可以隨時補充。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序性權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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