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失蹤超過48小時才立案。但有下列情況的,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成年人失蹤后可以隨時報案,但立案需要失蹤超過48小時后。如果以下情形,是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2、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3、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同時,公安機關對于走失人員其近親屬報案的,要經過審查,對失蹤時間、原因,失蹤前的活動及表現等,經審查確定是否立案以及相應的偵查措施。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情況緊急的48小時內 立案 。 訴訟保全 和起訴是兩個程序,分別計算立案時間。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訴前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前保全指 訴訟 前的 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一)申請訴前保全的條件: 1、 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 債務 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 證據 ,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二)申請時必須提交的材料 1、訴前保全申請 申請應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申請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請求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 2、 身份證 明: (1)申請人系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 (2)申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人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委托 代理 人代為起訴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證明外,還必須同時提交 授權委托書 。 3、擔保 (1)現金或者有價證券擔保,擔保物的價值與保全財物的價額要相當;等于或大于所要保全的財產價值。 (2)必須出示擔保財產權利證書原件,同時提交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應向該法院起訴;否則,將依法予以解除。 訴訟保全保全是一個保護財產的措施,一般會在48小時之類作出裁定,與案件的立案沒有關系。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在時間上存在區別,但是在性質上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防止一方轉移財產,從而對案件的進行以及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訴前保全相比較訴中保全更加緊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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