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后能否再進行刑事訴訟 1、根據我國 法律法規 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之后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而不是在民事訴訟后提起再進行刑事訴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 人民 法院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當事人如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申訴與控告權及其處理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 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 貪污 、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之后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而不是在民事訴訟后提起再進行刑事訴訟。另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應當退還 取保候審 保證金不退還的等行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有關解答。如果您有與法律有關的其他問題,歡迎您隨時到進行相關的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一旦出現重復立案的情況,首先就要看立案的法院有沒有管轄權,若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話,應提出異議管轄,由先行立案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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