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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答辯書怎么寫(公司勞動仲裁答辯狀優秀)

首頁 > 勞動人事2025-01-18 12:33:49

勞動仲裁答辯書應該怎么寫

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自然情況;答辯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正文是答辯書的主要部分,應寫明答辯的理由和根據,包括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起因和現狀,據理進行反駁。結尾要寫明答辯書送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名稱,由答辯人簽名(蓋章),并寫明日期等。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勞動仲裁在中國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仲裁答辯書

  導語:勞動仲裁答辯狀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勞動仲裁答辯書范文,歡迎大家參考!

  勞動仲裁答辯書范文

  答辯人:XX市××××××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鎮

  電 話:0000-0×××××0

  法定代表人:×××× 職 務:XXX

  尊敬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于2011年1月29日收到貴會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號應訴通知書及××等10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現就申訴人與我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意見:被訴人與申訴人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和債務關系。

  答辯理由:

  一、答辯人歷來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實勞動關系,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與答辯人曾經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其提起的所謂勞動爭議更是無從談起,亦不屬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訴人在申訴書中稱,李××雇請其為××××廠干部宿舍樓裝潢。申訴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廠干部宿舍樓從事裝潢工作,并非受答辯人聘請或委托。同時,申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與答辯人之間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答辯人從來都沒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訴人從事過任何工作,也從來沒有直接支付過工資或任何形式的報酬給申訴人,答辯人的工地管理人員甚至根本不認識申訴人。因此,申訴人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申訴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動工資更是無理要求。

  二、凡是答辯人在××××廠承攬的裝修裝飾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勞務承包的,均與材料供應商或具體施工人簽訂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但申訴人與答辯人之間從來沒有任何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申訴人也沒有證據注明雙方存在任何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關系,故雙方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綜上所述,申訴人劉×××等10人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動工資和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訴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〇XX 年 月 日

  附:

  答辯書副本貳份。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怎么寫? 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XX路XX號X座X單元XXX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XX勞動爭議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辯:

  一、余XX高度懷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余XX高度懷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

  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這一時間。

  難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X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卻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余XX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蒙混過關就蒙混過關,如果并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

  余XX希望真實情況是后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余XX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XX的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并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后,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簽,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余XX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說2014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14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13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并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說余XX的2014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所謂什么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余XX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余XX頭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里,XXX公司沒有支付過余XX勞動報酬),也未為余XX繳納2014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

  余XX的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

  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余XX的考核分數屬實,對余XX2013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并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XX公司認為原崗位余XX已經不適合,

  單位要求余XX簽訂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頁其陳述關于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余XX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余XX認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楊某勝,男,1979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

  身份證號4205251979041437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

  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亞娟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5102xx6610194940。

  電話13x1938。

  被答辯人:xx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2013)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2013)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2013)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2011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2013)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

  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

  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僅此答辯!

  答辯人:

經典常用勞動爭議仲裁答辯狀

  勞動仲裁答辯狀【篇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篇2】

  答辯人:合肥安明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區信達好第坊8幢二層,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夏傳奇,男,漢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區西園路32號(現瑤海區瑞泰和園)。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補繳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的社會保險。依據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納名冊,明確反映和證明雙方首次勞動關系建立于2012年1月,答辯人據此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其辭職后的第2個月,即2015年5月,完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被答辯人自述2009年8月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其提交的2012年1月之前的相關合同文件,只能證實與答辯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的勞務關系,正如其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為他單位進行電力安裝工程招投標工作并收取報酬的事實一樣,不能證實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已足額并超出標準支付了被答辯人工資,不存在工資未支付的情形。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證實被答辯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資收入為11.2萬余元,這當中還不包括諸多福利以及應當但卻未曾扣除的被答辯人的缺勤薪酬(缺勤20余天,遲到早退幾十次);2、

  被答辯人2015年3月僅工作7天,消極怠工,造成公司損失和不良影響,依照規定,只能領取相應基本生活費,且該工資已經列表發放;3、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均無“年基本工資”的規定,員工合同書所約定的“年基本工資”應是年工資收入或年薪,而非以年計算的基本工資,這也符合被答辯人所從事的職業在合肥地區的年薪金收入標準和實情,被答辯人錯誤理解并計算答辯人還應支付其巨額剩余工資78416元,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答辯人不應支付被答辯人帶薪年休假獎金188173.69元1、帶薪年休假應支付的是工資而非獎金,其雖名為工資,但實質上屬于對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種補償性福利待遇,因此其不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應適用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見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74號判決書),涉及本案,被答辯人的該仲裁請求早已超出仲裁時效;2、就此請求事項,答辯人提交的證據——考勤表,明確載明被答辯人每年均享受了答辯人安排的外出旅游休假待遇,答辯人不僅支付了此期間的工資,還承擔了旅游休假期間的食、宿、行費用,而且時間也超過被答辯人依法能夠享受的5天時間;所以,被答辯人的這一仲裁請求,純屬濫用訴權。

  四、根據法律規定及仲裁實務,本案被答辯人系自行辭職,不具備答辯人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況

  且被答辯人的各項請求數額均以賠償金的名義、標準計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及事實,請仲裁委依法予以駁回。

  五、被答辯人仲裁請求答辯人支付中標提成獎金462317.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及有關事實:

  1、中標提成獎勵不屬勞動合同的范疇,雙方在正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對此也未約定,因此,其不應包括在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雙方簽名、蓋章確認,其時間為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真實、合法、有效,具有極大證明效力,不應輕易被其他書面材料變更替代,而答辯人系獨立的“公司法人”,一切行為應當以其有意思表示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后方真實合法有效,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為并非都能認定為公司行為,而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且公司對此也未追認;涉及本案,無公司印章的“員工合同書”不能替代、變更雙方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證明效力遠遠大于員工合同書,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即員工合同書所載內容無法律效力;

  3、員工合同書為2014年2月24日在凌泉酒后情形下簽訂,僅此一份并由被答辯人掌管,凌泉在被答辯人申請勞動仲裁后方知其存在,顯然該員工合同書是在被答辯人惡意欺詐、趁凌泉酒后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因此,其是無效的。假使其能作為勞動合同書部分內容的變更和補充,那

  么,答辯人安明公司在2014年3月,經公司會議討論后發送至被答辯人并由其簽收認可的安電裝【2014】18號文件,則對被答辨人的相關提成獎勵標準,作出了合乎規范的規定,且被答辯人也按此標準領取了提成獎勵,該文件也應視作對員工合同書相關提成獎勵標準內容的變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從以上事實,完全能夠證實①被答辯人以自己的行為接受了“18號”文件確定的提成獎勵標準②答辯人并不知曉被答辯人與凌泉簽有員工合同書,否則會全盤變更,不會引起該仲裁請求的爭議③從被答辯人領取的中標工程提成獎勵的范圍,足以明確對被答辯人的提成獎勵,僅限于被答辯人在外自行招攬的中標工程,并不包括答辯人業務單位委托的工程及他人掛靠于答辯人的電力安裝工程④中標金額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金額,二者間存有差異,因此,被答辯人相關工程的提成獎勵數額計算有誤,不符事實。

  六、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 違反員工手冊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利用公司資源為外單位從事與本職工作相沖突的招投標工作,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同時在招投標工作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按招投標委員會要求提供設備采購單位的現持營業執照(該單位原注冊資金5000萬元,投標時已變更為1億元,被答辯人不加核實調查,通過網上造假PS合成設備采購單位營業執照提交招投標委員會),致使周谷堆某電力安裝工程投成廢標,而原在評標時排第二位

  的某公司,因提交了設備采購單位現持有的營業執照順利擠掉答辯人中標;單此一項,便使答辯人蒙受巨額損失。對此,答辯人將保留追究被答辯人賠償損失的訴權,適時依法申請仲裁。

  綜上,被答辯人各項請求均缺乏足夠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是會使利益失衡的仲裁請求!答辯人請求仲裁委員會查明本案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各項仲裁請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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