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公告送達的條件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怎樣提出工傷認定 ⑴提出的程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防治 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交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④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井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送達:(1)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2)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3)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5)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6)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8)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工傷職工 勞動能力鑒定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 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這個工傷鑒定需要單位去人,也可以由工傷職工申請,但鑒定必須本人到場。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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