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退休不需要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1、退休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以后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簽訂的合同 ,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 支付經濟補償金 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 簽訂的協議 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 社會養老保險 ,退休后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 購買工傷保險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么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3、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后,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的調整,雙方應當屬于勞務關系。
法律客觀:退休返聘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币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后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么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3、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后,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于勞務關系。
在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勞動者開始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時, 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發生勞動工作關系的可以作為勞務關系處理。參照《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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