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沒錢賠償怎么辦
刑事附帶民事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順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順序為:
1、被害人或者其附帶代理人、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通知出庭,
3、然后開庭審理。
4、判決后對方不執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申請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被害者死亡的還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同一違法事實產生了兩個危害結果為前提,既侵害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物質損失,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存在兩個訴,一個是用于解決懲罰犯罪問題的刑事訴訟,另一個是用于解決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的民事訴訟。
審判實踐中,對刑事量刑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系認識不一致。有的認為,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有大小,量刑有輕重,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能積極籌款賠償,是一種悔罪表現,量刑時要從輕,對被告人處以重刑的,受害人能得到更大的心理慰藉,可適當減少被告人的賠償額。有的認為,罪犯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被告人積極賠償,就可以從輕處罰,容易產生訴辯交易之嫌,對罪犯的懲罰也是不完全的。由于認識上的不一致,導致個案間量刑失衡的情況出現,無助于公正量刑標準的樹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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