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拖欠工資,要分兩種情況:第一,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勞動者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仍不發放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除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支付勞動報酬外,逾期不支付的,還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新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其次,鑒于申請勞動仲裁較為費時,所以《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償欠薪開辟了綠色通道,其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單位不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適用,如果單位表示異議,還是要走勞動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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