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 工傷 時,如果單位不做 工傷鑒定 ,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工傷認定 ,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另外,關于工傷賠償,各省的 賠償標準 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 傷殘等級 ,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有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等。 如果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 以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 證據 ,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如果二次鑒定是在省級鑒定委員會進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職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繼續申請鑒定了,如果職工認為單位侵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因為根據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 工傷鑒定 程序: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 傷殘等級 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生活 護理費 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 勞動監察 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民事 訴訟 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次數有限制么 鑒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鑒定,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原 司法鑒定人 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 司法鑒定 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 2、在開庭質證時,由于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愿意繳納重新鑒定費,不管原鑒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鑒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 3、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 4、承辦法官認為鑒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 綜上所述,勞動者申請去工傷鑒定目的也是為了自己的傷情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鑒定的結論與勞動者遭受的傷情不一致的,在進行了兩次鑒定之后仍然不滿意的情況就只能用行政復議來反駁機構的鑒定或者用訴訟向單位索要賠償。
法律客觀:勞動者對于工傷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一下兩種做法:(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滿足條件后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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