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報案流程為,首先到派出所報案,再進行筆錄制作,其次派出所立案偵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要在七日內決定立案與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對于群眾報案公安機關要當場進行登記,接受報案材料,出具接報案回執。然后公安機關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報案人。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制作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并報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前款規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種犯罪并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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