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財產損失的一部分在稅前扣除。此項政策有利于鼓勵企業投資,減輕企業投資風險,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聯合公布的政策,適用于所有納稅人。該政策允許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將財產損失扣除一部分在稅前。具體來說,企業可以將受災、毀損、損失等原因導致的財產損失,在按規定填報有關稅務申報表時,先在應納所得稅前扣除一定比例的損失金額,剩余部分則在后續年度逐年辦理抵扣或彌補處理。該項政策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減輕了企業的投資風險,同時也鼓勵企業開展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提高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但是在享受該項政策時,納稅人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申報手續,確保合法合規。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適用于哪些企業?該項政策適用于所有的企業納稅人,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包括小微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等。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投資保障和減輕企業風險的政策支持。但是,在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時,企業也需要遵守相關申報要求,確保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條 納稅人對財產毀損、災害等原因導致的財產損失,可先在納稅申報表中扣除應扣除的金額,在后續年度按照規定抵免或者彌補。
哪些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問題一:匯總:稅前不能扣除的支出項目有哪些 新所得稅法稅前不可扣除的規定:
1、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14%提取的范圍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5%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3、工會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4、業務招待費:超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的,不可以稅前扣除(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7、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不可以稅前扣除。
8、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可以稅前扣除。
9、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0、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11、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
1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3、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問題二:企業發生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 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問題三:哪些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3.社會保險費
4.利息費用
5.借款費用。
6.匯兌損失
7.業務招待費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10.保險費
11.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
問題四:哪些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問題五:請問老師哪些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新所得稅法稅前扣除的規定:
1、福工費:在工資總額14%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3、工會經費:在工資總額2%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4、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題六:哪些營業外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憨12%的部分,準予扣除。5、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6、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問題七:哪些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應重點關注問題
銷售費用:(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支;(2)銷售傭金是否符合對象、方式、比例等規定
管理費用:(1)招待費是否超支;(2)保險費是否符合標準
財務費用:(1)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標準(金融機構同類同期);(2)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
3.稅金;在發生當期扣除通過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當期扣除: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
通過計入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攤扣除: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
4.損失;(1)損失的范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2)按損失凈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問題八:哪些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以下文件規定,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是不允許扣除的,但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對發生的業務進行判定。對罰款不能一律對待。要看性質。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賄賂等非法支出;(二)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國稅發[1997]191號第二條規定:關于逾期還款加收罰息處理問題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問題九:稅前扣除可列支的費用有哪些 哪些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除了廣告費、招待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之外的管理費用,都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辦公用品沒有限制,是每年做多少都行的。
問題十:哪些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嗎?哪些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根據《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下列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哪些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第一、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第二、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第三、直接投入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第四、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第五、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第六、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第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第八、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常見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關注以下常見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于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在預繳所得稅時,有效扣除憑證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必須取得有效憑證方能進行扣除,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此時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每提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的管理原則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志,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后,從而正確確認損益。據以稅前扣除的有效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許)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于增值稅或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于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并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19.企業自制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及有效扣除憑證管理的特殊規定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內容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準予在稅前扣除。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6.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法律客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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