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咎不是一般的過失,而是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這種咎未達到違法的程度或雖違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時,領導干部應該引咎辭職。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環境中,引咎辭職是政治官員,指政治選舉和政治任命的官員。而非一般文職人員的一種自責行為。所謂自責,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責任追究。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就是因為要擔任的新職務和老職務之間有法律沖突,所以需要辭職。有因公辭職,也就會有因私辭職,但是通常稱為“自愿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一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其中,責令辭職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一句話,除了自愿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幾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并不會影響級別和待遇。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該規定,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并在第十五條中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
第十九條則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p>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引咎辭職
法律分析:引咎辭職: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責令辭職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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