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應依照規(guī)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如今一般勞動者執(zhí)行的都是標準工時制,但有的勞動者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執(zhí)行的是綜合工時制。其與前者是很不一樣的,尤其是在計算加班工資方面。到底綜合工時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以下是具體介紹。
綜合計算工時在加班費的計算上,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即不存在計發(fā)200%加班費的情形。綜合計算工時在計算員工的工作時間時,以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除以周期內的工作天數,沒有超出法定標準的,無需另行再向員工支付加班費。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根據《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guī)定,全體公民的節(jié)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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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關于綜合工時工作制加班費的計算。
我們公司是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四班三運轉。這樣每年平均就比正常上班的多上了12.75天,去除法定節(jié)假日公司付給加班費的2.75天,每年還多出10天的工作時間。請問這十天是按加班算嗎?按照加班算的話應該是工資比例的多少呢?令求具體的法律條文。謝謝!網友你好:
用人單位經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對特殊崗位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季或年等跨度計算;在一個統(tǒng)計期段內,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為加班時間,按照150%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中加班的,按照300%標準另行計算。
簡單的講,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單位,避免了雙休日加班而不能補休所支付的200%標準加班費的計算檔;但平時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依然需要支付依法支付加班費。
如有其它不詳,可與本人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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