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周六加班算不算加班工資
公司安排員工在周六上班的,因為并不一定就是算加班,因此也就不一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根據單位正常安排,該崗位是周二至周六上班,周日、周一休息的,則周六上班不屬于加班;如果周六是休息日上班的,則屬于加班,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一、公司周六加班算不算加班工資 星期六上班不一定算是加班的。理由如下: 1、對于實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并不是全國統一規定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具體的工作時間要看所在單位的安排,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過五天、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的工作制度就是合法的。 例如:如果根據單位正常安排,該崗位是周二至周六上班,周日、周一休息的,則周六上班不屬于加班;如果周六是休息日上班的,則屬于加班,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是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在周六上班也不屬于加班,只要在一個綜合的工時考核周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就是合法的;對于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只要是按月支付工資,即便延遲數天并不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按月支付工資,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 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乘150%乘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 月工資基數/21.75乘200%乘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月工資基數/21.75乘300%乘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二、安排周末加班可以調休嗎?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在一般情況下,周六周日屬于員工休息的時間,而要是公司出于自身生產的需要,在員工休息日安排其加班的話,按照規定就應當支付其加班工資。不過在周末安排加班情況比較特殊,若之后公司有進行補休的話,那也是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周末加班幾倍工資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加班是1.5倍工資,一般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法律客觀:
周末加班工資規定: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所以周六、周日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2、計算方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行: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周末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認為另外100%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在周末被安排加班,并非必然有加班工資,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進行補休的話,那么就不用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否則的話就要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其周末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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