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多久?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當然這里的一年時間是指勞動者提起勞動方面的仲裁。當然如果說對于勞動者仍然是在這個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話,就不受這個一年的時間期限的限制,而是說當事人如果離開了這個用人單位之后的一年計算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民法典》對于合同訂立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勞動合同內容和條款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基于實際的合同時效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多久過追訴期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過追訴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動糾紛,不是適用訴訟時效,適用的是仲裁時效。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有中止的情形,可以依法從中止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
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還能仲裁嗎
法律分析:按照以上條款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前一日起計算,本案申請勞動仲裁未過仲裁時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期限
一年。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等原因中斷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中止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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