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是乙肝攜帶者為由強迫申請人離職行為違法,侵犯申請人平等就業權二、請求依法裁定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離職協議,裁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損失2500元,交通費:150元,體檢費:150元、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實及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
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有時候因為勞動合同存在爭議了,這個時候經過雙方協商不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法來或得法律的解決,法院可以以雙方陳述的事實來做出判決,下面了解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及相關資料。
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1一、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本
申訴人:(申訴人如為個人,則此處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法定住址,聯系地址,電話;如為單位則填寫: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
被申訴人:(同上)
請求事項:(此處填寫爭議事項中申訴人的要求,要求應明確、具體,如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訴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資3000元;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3000元。)
事實與理由:(填寫爭議事項發生的事實經過、爭議內容,支持申訴請求的理由)
此致
區人民法院(一般根據單位所在地確定在哪個區,具體可與法院聯系確定)
申訴人:(此處個人簽名、捺印,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二、勞動糾紛起訴流程
遇到糾紛去法院,這是一般原則,但是有些糾紛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說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勞動糾紛,在我國,有一個專門先于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叫勞動仲裁,也就是說遇到勞動爭議類糾紛,你的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開庭審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6、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可延期15日。
三、勞動糾紛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最快的當庭即可出判決結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勞動糾紛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1、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個月左右,也就說開庭后2個月之內要出判決結果。
2、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要經院長批準。開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個月,也就說開庭后3-4個月之內要出結果。無論法院采用哪種程序審理,無論當庭出判決還是擇日出判決,反正不能超過法定的審理期限。
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2原告:—— 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秘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為證據的。
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資長達幾個月之久,并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業務人員,不僅要供養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如何談得上“嚴重”情節。基于此,原告的行為也不會構成《勞動法》2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3勞動爭議民事起訴狀范文
原告:朱x,男,漢族,197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苗 族 鄉大田坎村五組
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xx鎮xx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鑒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于2005年10月入職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廣州xx木業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著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200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
2006年7月24日,經番禺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200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于工傷。
200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
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先后經番禺區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和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后被確定為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后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醫囑在一年之后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于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200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200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鑒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憑證)。
由于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07年8月,原告朱松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200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
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
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
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
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為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
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松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并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
3、原告在一年之后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為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4、本案的勞動鑒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于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著落。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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