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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式工也簽合同嗎(新員工剛入職要簽合同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5-02-11 15:10:53

國企正式工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

國企合同工算正式工。國企中有正式工和勞務派遣工。一般與國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合同工都是帶編制的正式工,勞務派遣工與國企的關系僅僅是用人單位與勞務工的關系,勞務工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社保由勞務公司繳納,勞動合同也是與勞務公司簽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當勞動者和公司或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當我們的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那么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呢?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1

1、有無編制都得簽勞動合同

2、國家自2002年起,在事業單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規定應與其工作人員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

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二、規范聘用合同的內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2

這是事業單位改革過渡過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謂雙聘制。一方面是事業身份,一方面實施、行勞動合同管理。隨著事業單位改制完成,這種現象將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員工要么是事業單位身份,要么是公務員,要么是企業員工。

法律分析

事業編是用簽聘用合同的方式來確定事業單位與個人的人事關系。聘用合同其決定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人事關系,聘用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

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4、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編為啥簽勞動合同3

事業編制也是聘用的,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就是這種聘用和普通企業的不一樣,這個的除非是犯了什么嚴重錯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才會被解聘,不然就一直到退休

普通企業的是單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的,事業單位的非在編的也是簽訂合同,但是這個就是跟普通企業的一樣的了,也是隨時可以解除的。事業單位需與編制人員簽訂合同,且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簽了勞動合同就是正式員工了嗎

簽了勞動合同不一定是正式工。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則最遲一個月之內就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可以,超過規定時間沒有簽訂的,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若合同內部有規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了才是正式員工,若無約定試用期,則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是正式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事業單位正式工需要簽勞動合同,所以就會出現考上編制的時候,單位要出示以前的勞動合同,所以很多人就會有所不解,以下分享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1

  首先,公開招聘進入的和在編正式人員工資福利是一樣的,沒有區別的。

  二、該事業單位如果是在有空編的情況下通過省級人事部門備案招聘的人員,招聘以后將占編制轉正式人員;如果是沒有空編制的情況下招聘的人,但通過省級人事部門備案的,招聘進事業單位以后,算做是編制外正式人員,等空出編制后,可占編制轉正式人員。

  三、如果公開招聘的就是臨時工的話,不存編制問題,但工資福利一樣。 事業編都是簽合同的,但是這是聘用合同,其決定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人事關系,所以它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工簽的是勞動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這就是由編制和沒編制的區別。因為你和單位是人事關系,所以你的待遇是國家統一撥款,且待遇是合同人員的3倍左右。

  因為你與單位是人事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與單位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所以不能根據《合同法》要求與編制人員同工同酬。

  所以編制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編制外的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2

  隨著新的勞動法規的不斷正確貫徹實施和社會保險雙軌制的合并,國家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也隨著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了合同制年代。目前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同樣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具體根據各個使用單位自己的需求來確定。一般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期限合同。

  1、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對于試用期有了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秳趧雍贤ā穼υ囉闷陂L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合同簽訂三年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考察期。

  2、實施《勞動合同法》后,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兩次,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會一年一簽。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3

   一、事業單位正式工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需要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私人單位,只要產生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也是相互約束二者的,勞動合同是公平的條約,如果有不公平的條款,那么是可以拒絕簽訂的,即便是簽訂了,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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