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探親假扣工資不合法,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受探親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探親假期間工資規定:根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親假期間路費規定:根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探親假的期限相關知識:《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法律客觀: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那到底何為標準工資呢?根據《上海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計算月標準工資時,應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也就是說,休探親假應當視為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支付。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可見,只有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所休探親假之往返路費完全由企業買單,而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企業只需要支付員工月標準工資30%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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