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有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者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方法如下:
1、學會用法,用正確的法律條款去維權,只有用對了法律,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2、工會維權,工會組織是職工權益的保護傘,也是單位和員工的溝通橋梁,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利用工會的力量去維權;
3、監察投訴,一旦和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后,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保障部門來幫助維權;
4、法院起訴,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準備好足夠的證據,法官通過證據的判斷來做出公正的判決,生效判決下達后,假如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維權。
有的勞動者由于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該如何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不知道該如何應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會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這樣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勞動糾紛的處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無形中造成放棄了部分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當遇到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么要學會學習法律知識,要么要學會找法律專業人士去進行法律咨詢。總之,一定要及時地了解自己的爭議所涉及到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規定,爭取做到心中有數,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第二、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
在維權實踐中,協商處理勞動糾紛,是一種雙贏的解決方式,不僅有利于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而且雙方均能在短期內解決紛爭。尤其對勞動者來說,在許多時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并得到實惠。這個協商和解程序雖不是必經程序,但是在實踐中確是一個解決勞動糾紛的好途徑。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
調解程序在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當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調解程序作了更為完善、更為明確的規定,不僅將調解組織由原先的一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增加為三種(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而且將調解程序縮短為15天時間。另外,對于一些特定的調解協議還賦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無須再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上述這些新規定對于勞動者通過調解方式處理勞動糾紛都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之規定,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未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第五、向法律維權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勞動爭議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此外,《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下仲裁時效,應當注意:
(1)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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