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從法條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于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于連續(xù)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法律分析:其實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是不需要單獨分開簽訂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是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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