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雙方約定的外,沒有自動續簽之說。
勞動合同
1.簡介: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多長時間視為預設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的,勞動者要主動聯絡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不明確答復的,應該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多長時間不予續簽 你好,是30天!~!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 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
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回答明白了嗎??
目前,勞動關系到期后,有兩種方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 :
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未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用工情況雖然是比較明晰,但也存在著一定的隱患。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年勞動合同后,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自動延續的話,是否屬于第三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意見。
重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議: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建議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快到期時應提前多長時間在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提前多少時間進行協商,通常的企業是提前一個月和勞動者進行協商。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后多長時間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只要員工沒有辭職,員工繼續在單位上班,那么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如果員工在合同到期之后離職,那么勞動關系從員工合同到期之日解除。單位應該在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15天內辦理好用工備案,以及社保轉移工作。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如果你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金,等公司通知你是否續簽,是最有利的。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單位是需要作出決定的。
一個月。
江蘇周斌律師
法律對合同到期是否續簽的通知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單位提前一至兩個月通知,也有的單位不通知,到期了勞動者繼續工作,單位按照原來的標準發放工資。至于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你也不違法。不過,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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