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退在編人員賠償怎么算
如果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
1.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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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過世以后補發多久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基本工資。按社會保險法的規
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退休公務員去世后,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后一樣對
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后一月工資標準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事業單位去世補償多少工資
根據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工死亡的按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
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病故的按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干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
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
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事業單位無編人員退休怎么辦
事業單位無編人員退休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補辦養老保險。不管是否是事業單位非編制人員,只要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在沒有退休前,可按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辦法參保,這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當然,目前社會上仍有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以各種理由躲避或者拒絕辦理養老保險,你可以向當地社
保局咨詢辦理及補辦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有補償嗎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事業單位裁員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在我國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按照工作每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6個月的按一年進行計算。我國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勞動者進行賠償。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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