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法律分析】
試用期是企業跟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在一定時間內考量該工作形式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要求,而且企業也會在該時間內對員工的業績進行評估的雙向觀察方式。如果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大于三個月但小于一年的情況,職工的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的情況,職工的試用期應在兩個月以內。對于一些超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超出三年或者用人單位和職工無固定時間限制的勞動合同,這類的試用期應該在六個月以內。針對一些時間不滿三個月且是為了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完成特定目的的勞動合同,公司便不應該要求職工有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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