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七條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一條
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決。
傷殘軍人 的 撫恤金 標準為: 1、如果軍人是一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0667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0330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99910元。 2、如果軍人是二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9653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9145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88030元。 3、如果軍人是三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8470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7960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74550元。 4、如果軍人是四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6942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6267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57590元。 5、如果軍人是五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5422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4741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44030元。 6、如果軍人是六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4236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4008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因病33860元。 7、如果軍人是七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3220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28820元。 8、如果軍人是八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2033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8610元。 9、如果軍人是九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689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3560元。 9、如果軍人是十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186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0140元。
法律客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 退休 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 崗位工資 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關于頒發〈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 工傷 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 傷殘 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 護理費 ;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 傷殘津貼 ; (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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