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提 工傷保險基金 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記表》及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二)《 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四)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按手印)及證人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 職業病診斷 證明書或鑒定書的原件、復印件;(七)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工傷認定 時須出具 授權委托書 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提供以上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一)用人單位 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的登記資料;(二)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復印件;(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的原件、復印件;(四)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供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相關處理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六)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的原件、復印件;(七)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八)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的原件、復印件; (九)工傷認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根據實際情況手工列出)。
法律客觀:【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及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5)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1)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2)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應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應是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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