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個月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我在畢業前和這個公司網簽了協議,畢業后在這干了一個月,現在由于一些原因不想干了。我寫了書面的辭職報告,公司的領導也簽字了,但是到人力資源那解除合同的時候,人力資源的人卻說讓我交3000元違約金。網簽的協議上也沒說違約金的事,再說我已經在這工作了一個月了,而且還沒拿到一分錢,我現在辭職寧愿不要工資,給我解約就行,他們怎么還給我要違約金啊,在這一個月內也沒有對我培訓。rn 請問這種情況,我需要交違約金嗎?需要用什么辦法解決?rn 在線等,急急急,謝謝?。。?/strong> 試用期一個月辭職,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應當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辭職需要付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其放棄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權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勞動者主張服務期的違約金或要求勞動者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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