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
簽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按照規定,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協議書規定:
1、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次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2、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合法的,但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法,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簽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為按照規定,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幾個月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因此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試用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建立。
一、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幾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三年勞動合同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合同應當由誰簽訂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即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如何制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二)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四)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五)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等。
三年合同多少試用期
3年合同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規定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則試用期是不超過二個月;
2、如果合同是三年以上不滿一年,則試用期是不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者合同期限滿兩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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