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公休假嗎
法律分析: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務員工齡與假期規定
法律客觀: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公休假天數依據工齡確定。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4、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5、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6、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7、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這里面講了休假的依據。當然,不僅僅針對公務員。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這個是人事部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的精神,專門針對公務員出臺的年休假的規定。
公休假補貼發放規定
一、公休假補貼發放規定有:
1、機關工作人員
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報酬計算=(月基本工資+月特崗津貼+月通訊補貼+月生活性補貼+月工作性津貼)×12個月+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規定可增發的一個月基本工資)÷261天×2 可增發的一個月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月生活性補貼+月工作性補貼
其中:月基本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 警銜津貼+職務工 資+級別工資;
機關工作人員可發放的帶薪年休假報酬計算=機關工作人員可發放的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報酬×可發放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報酬計算=(月基本工資+月特崗津貼+月職務補貼+月93保留補貼+月類差+月物價海島補貼+月海島職務補貼+月誤餐費+月考核獎+月區定崗位津貼+月職務崗位津貼+月定額福利費+月06工改保留津貼補貼)×12個月+獎金福利費1036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規定可增發的一個月基本工資】)÷261天×2;
可增發的一個月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3870元/人; 其中: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技術工資+ 0.1津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發放的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報酬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發放的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報酬計算×可發放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3、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休假工資的計算
①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②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③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④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⑤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二、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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