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年度矯正活動方案3篇精選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精神,按照“增強矯正工作的整體力量、構建科學的矯正體系、推動矯正工作的理論研究、培育社區矯正工作的亮點”的要求,以下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社區年度矯正活動方案3篇,歡迎閱讀。
社區年度矯正活動方案
一、充分認識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意義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行為惡習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對有中國特色刑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體現了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堅持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需要;是實施國家刑事法律、增強刑罰效能,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充分認識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意義,并要求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二、準確把握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思想、適用范圍和工作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推進“法治江寧”、建設“平安江寧”的決策部署,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以提高矯正質量為核心,以法制化、社會化、科學化、人性化為方向,在憲法的框架內,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整合并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和資源,加大對非監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力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為實現我街道“法制湯山”、“平安湯山”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用范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我街道社區矯正對象主要適用于戶籍登記在我街道,且長期固定居住在我街道的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裁定假釋的。
4、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5、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初犯、偶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刑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三)工作任務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依法順利執行;
2、采取多種形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習慣,促使其成為守法公民;
3、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在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利于其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三、科學構建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體系
社區矯正工作在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統一領導下,由司法所、派出所分工負責,法庭、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工青婦等部門相互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開展。
我街道根據區委、區政府及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的要求,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工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擔任,成員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青婦、綜治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湯山司法所,具體承擔湯山轄區內及協調麒麟、上峰轄區內的社區矯正日常工作。同時也要求各村(社區)及時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站。
為了更好的開展工作,我街道組建了一支由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矯正志愿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社區矯正工作者主要由各司法所干警和各派出所民警組成。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區內、熱心于社區矯正工作的老干部、老教師、老黨員、村委會治調工作人員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近親屬和原工作單位人員組成。
四、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合力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綜合性、系統性強,涉及到國家司法、刑罰執行、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群眾工作等諸多層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形成整體合力。
1、街道綜治辦要加強指導,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將社區矯正工作列為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并認真檢查考核。
2、派出所要積極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對實施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監督、考察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矯正對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建議撤銷緩刑、假釋和收監執行;對重新犯罪的矯正對象,及時依法處理。
3、司法所具體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形成相對完善的組織體系。全面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原因、犯罪類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家庭及社會關系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等五種類別和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教育改造措施,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有序進行。
4、民政辦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之中,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納入低保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5、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要充分發揮職業介紹、就業培訓機構的作用,與司法所共同建立社區矯正職業技能培訓基地,積極為生活困難或有就業需求,且具備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機會。
6、財政所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運行。
7、符合條件、有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社區矯正對象在辦理營業執照、稅費征收等事項時,工商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等部門要在法律政策許可范圍內提供便利和優惠。
8、工會、團工委、婦聯要發揮職能優勢,協助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政治、法制、文化、技術輔導,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學習、生活、工作上的幫助。
五、切實加強領導,不斷強化社區矯正的日常監管工作
(一)加強領導。各村(居)委會、各有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社區矯正工作,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司法所是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區司法局以及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將進一步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夯實社區矯正工作基礎。
(二)規范流程。嚴格工作程序,確保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運行。首先,矯正銜接。規范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其次,矯正執行。規范社區矯正對象的報到、建檔、簽訂矯正協議、組織公益勞動等工作。再次,管理監督。為每個矯正對象建立矯正小組,制定矯正個案,加強對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社區矯正對象必須遵守各項矯正規定并定期向轄區所在地司法所匯報思想及工作生活情況。第四,考核獎懲。司法所要會同派出所制定和落實社區矯正對象監督考察的具體措施。對社區矯正對象不服從管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及時予以警告、治安處罰或提出收監執行、撤銷假釋、緩刑等建議。第五,矯正解除。司法所對矯正期已滿,且矯正期間未重新犯罪、遵守監督考察規定的矯正對象,要及時出具書面鑒定材料,按規定程序申報并予以解除矯正。
(三)認真實踐。社區矯正工作是依據我國國情而探索建立的非監禁行刑方式,是對罪犯教育改造機制的發展和創新。我街道社區矯正工作要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解放思想,開拓創新,針對湯山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各有關部門有立足全局,加強協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司法所要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區矯正工作的各項制度規定,協調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科學、文明、嚴格、規范執法。要不斷積累總結工作經驗,切實提高矯正質量,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確保矯正工作健康發展,為我街道推進依法治街、建設“和諧湯山”做出積極的貢獻。
社區年度矯正活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探索、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罰執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一步加大對非監禁刑罪犯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力度,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能作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南陽"、"法治南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按照"依法規范、積極穩妥、協調配合、質量為本"的工作原則,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的穩步開展,始終堅持"矯正為本"的原則,教育矯正轉化每一名矯正對象。
三、工作目標
(一)提高教育矯正質量,加強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使所判刑罰得到有效執行,確保社區矯正對象不失控、不漏管,力爭減少或杜絕重新犯罪,確保社會穩定。
(二)規范和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并加強對社區矯正志愿者的培訓工作;
(三)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根據矯正對象的身體和技能狀況,安排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公益勞動情況記入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檔案,作為考核、鑒定與獎懲的依據;
(四)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據不同時期出現的新問題,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集中教育活動,提高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矯正質量。
四、工作措施
(一)在完成矯正對象銜接工作的基礎上,對現有矯正對象再次進行摸底、調查。對矯正對象按犯罪性質、矯正期限及刑罰的不同,分別進行談話了解,了解他們的社會背景和家庭情況,詳細記錄每個矯正對象目前的思想狀況,掌握第一手資料。
(二)根據各個對象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矯正方案,建立健全個人檔案,按照不同類型記錄區分。進一步完善檔案臺帳管理制度,做到整潔、規范、資料齊全、查找方便,按照矯正對象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每名矯正對象的個人檔案,及時、規范完善相關資料并錄入移動信息平臺。對每個解矯對象要提前辦理相關手續,防止超期解矯現象發生。對解除矯正的矯正對象檔案做到資料真實有效、歸檔材料齊全、裝訂順序正確。
(三)按照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在矯正對象每月一次匯報時給予不同的引導,根據個人身體、工作狀況,分別安排社區公益勞動,參加個別教育和集中教育。對表現好的矯正對象予以表揚、授予矯正積極分子以及申報減刑;對表現差的予以警告、記功直至申報收監。
(四)充分發揮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配合作用,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保障制度;進一步加強與派出所的溝通協作。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社區矯正辦公室聯席會議制度,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在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高社區矯正質量。
(五)堅持"矯正為本"的原則,規范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按規定組織矯正對象開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詢、公益勞動、技能培訓等專項教育的學習和培訓,從解決矯正對象實際困難入手,制定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運行機制,依法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引導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服法;
(六)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工作目標考核,督促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履行職責;
(七)積極樹立矯正對象轉化改造典型。對矯正對象在矯正監管期間助人為樂、有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可以作為矯正對象的正面典型進行宣傳,激勵矯正對象積極改造;同時,對在矯正期間不服從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規和矯正制度的矯正對象,根據每月、每季計分考評結果予以一定的懲處,達到警示矯正對象的目的。
(八)建立健全 規章制度 。一是社區矯正報到制度,矯正對象在收到生效法律文書7日內到司法所報到,辦理各項矯正手續,填寫《社區矯正保證書》。二是工作例會制度,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通報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和動態,提出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三是社區矯正管理制度,要求矯正對象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每月定期參加公益勞動。四是考核獎懲制度,每月對矯正對象的學習情況、公益勞動表現和遵章守紀情況對照考核細則進行評分。五是社區矯正檔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建立規范的矯正工作檔案,對矯正對象的個人檔案及社區矯正的有關資料進行統一保管,嚴格按照"四書""五表""一錄"的規定格式建立檔案,一人一檔,單獨立卷。
社區年度矯正活動方案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社區服刑人員管理和監督
(一)、采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措施,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有序開展。全面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原因、犯罪類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家庭及社會關系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等五種類別和不同特點,針對矯正對象的實際情況制訂矯正方案。
(二)、要求矯正對象做到: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游-行、-,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居地,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等
(三)、組織社區矯正集中教育活動12次,堅持周月匯報制度,組織參加公益勞動12次。
二、采取多種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濾布促使其成為守法公民
采取培訓、講座、參觀、參加社會活動等形式,對社會服刑人員進行形勢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個別教育。建立對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學習勞動等方面表現情況的考核制度。
三、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為社區服刑人員遇到的其他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四、因人施矯
矯正對象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每個人的年齡、生活習慣、性格、所處環境、家庭情況、犯罪情節都不相同。因而,詳細了解每個人的基本情況,針對個人的生活環境、心理因素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壓濾機濾布做到每個矯正方案都適合矯正對象,使其在接受刑罰執行的同時,能夠深深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去除他的心里障礙,使其能夠盡快回歸社會,達到的矯正效果。
法律分析:2020年6月,為做好社區矯正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積極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廣泛向社會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司發通[2020]59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向社區矯正委員會報告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提請社區矯正委員會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區矯正工作;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置和撤銷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
(三)擬定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五)指導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協調推進高素質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二)對執行機關報請假釋的,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意見;
(三)核實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四)對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及時通知并送達法律文書;
(六)對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作出判決、裁定和決定;
(七)對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的,及時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八)根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減刑建議作出裁定;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調查評估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四)對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對變更刑事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矯正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申訴、控告和舉報,維護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可以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托開展調查評估;
(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核實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對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三)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并送達法律文書; 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到場處置經社區矯正機構制止無效,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協助社區矯正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五)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決定;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對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
(七)執行限制社區矯正對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監獄管理機關以及監獄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提請假釋的,應當委托進行調查評估;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托進行調查評估;
(二)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法核實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監獄管理機關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三)對監獄關押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并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的,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實施的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委托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
(三)組織入矯和解矯宣告,辦理入矯和解矯手續;
(四)建立矯正小組、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考核獎懲;審批會客、外出、變更執行地等事項;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組織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處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等變更刑事執行建議,依法提請逮捕;
(七)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開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協調有關方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組織公益活動等事項;
(八)向有關機關通報社區矯正對象情況,送達法律文書;
(九)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開展管理、監督、培訓,落實職業保障;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設置和撤銷社區矯正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未設置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省、市兩級社區矯正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與同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接的案件辦理工作。
第十條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臺,實現業務協同、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脫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再犯罪案件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條 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沒有居住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被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實際居住的縣(市、區)。社區矯正對象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其經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縣(市、區)。
社區矯正對象應如實提供其居住、戶籍等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委托文書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接受委托后,應當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調查評估意見,與相關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機關。調查評估時,相關單位、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個人應當依法為調查評估提供必要的協助。
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與委托機關協商,并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實、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說明情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采信情況,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說明。
對調查評估意見以及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并在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收到法律文書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
社區矯正對象前來報到時,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應當先記錄在案,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五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第十七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對社區矯正對象存在因行動不便、自行報到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派員到其居住地等場所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公安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依法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原服刑地與居住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第十八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應當建立社區矯正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
(二)接收、監管審批、獎懲、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終止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三)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
(四)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的其他相關材料。
接受委托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應當建立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負責落實矯正方案。
矯正小組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矯正方案,開展個案矯正工作;
(二)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遵守社區矯正規定;
(三)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評議和教育活動;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走訪談話,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
(五)協助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六)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開展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應當組織或者委托司法所組織入矯宣告。
入矯宣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二)社區矯正期限;
(三)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剝奪或者限制行使的權利、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四)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六)其他有關事項。
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宣告后,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字,確認已經了解所宣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不同裁判內容和犯罪類型、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劃分不同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把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和獎懲情況作為分類管理的依據。
社區矯正機構對不同類別的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措施和方法上應當有所區別,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制定矯正方案,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矯正方案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擬采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等內容。
矯正方案應當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定期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報告本人身體情況。保外就醫的,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復查情況的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延長三個月以上的,逐級上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批準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協調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第二十五條 未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市、縣。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的,應當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準。
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正當理由是指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
前款規定的市是指直轄市的城市市區、設區的市的城市市區和縣級市的轄區。在設區的同一市內跨區活動的,不屬于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一般應當提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診斷證明、單位證明、入學證明、法律文書等材料。
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準,并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每次批準外出的時間不超過三十日。
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應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八條 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并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到達和離開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告后,可以通過電話通訊、實地查訪等方式協助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對象應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居住地,并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辦理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返回的,應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情況。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并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經常性去往市縣名稱、時間、頻次等,同時提供相應證明,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批準一次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在批準的期限內,社區矯正對象到批準市、縣活動的,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報告活動情況。到期后,社區矯正對象仍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居所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征求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征求意見函后,應當在五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見并書面回復。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復意見,作出決定。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回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
經審核,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三十一條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移交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原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后,在五日內送達回執,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收到變更執行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由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查找。未及時辦理交付接收,造成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的,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會同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妥善處置。
對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應與新執行地同級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辦理交接。新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指定一所看守所、監獄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词厮?、監獄在接收檔案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行地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建立內容全面、程序合理、易于操作的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制度。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況,定期對其考核。對于符合表揚條件、具備訓誡、警告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可以給予其相應獎勵或者處罰,作出書面決定。對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社區矯正機構獎勵或者處罰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與獎懲應當書面通知其本人,定期公示,記入檔案,做到準確及時、公開公平。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獎懲提出異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一)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接受教育矯正的。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或者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突出事跡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對于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減刑建議。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 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三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 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并向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抄送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副本,及時通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電子定位裝置是指運用衛星等定位技術,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定位等監管,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專門的電子設備,如電子定位腕帶等,但不包括手機等設備。
對社區矯正對象采取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管的期限、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后果。
第三十八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查找,查找時要做好記錄,固定證據。查找不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找。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組織查找的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其脫離監管的情形,給予相應處置。雖能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但其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情節依法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