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
【解析】
事業單位的工資并非全國統一,每個地方依據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財力不同、特殊條件(如地理條件,甘肅、西藏等地)不同略有差異。如圖,13 級指每一級對應一級的工資,每一級有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構成。薪級工資與資歷、能力、工作經歷、工作經驗等相關,共 65 個薪級,每一級工資增加的很少。如圖,是大致的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每一個地區會依據自己經濟水平有上下浮動,但是構成規則一致,比如 13 級,每一級有其對應的工資。考事業單位的目的除了心中有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目標之外還為了工資。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資標準表
【解析】
管理崗位分 10 級,每一級對應工資標準不同,具體如何分級,考上后單位會計會依據學歷、工作經驗、崗位需求進行詳細統計。在公務員、事業單位中沒有必要搞很多人際關系,要積極配合領導,積極完成領導布置的工作,因為民主評議是一方面,領導評價也很重要。
事業單位薪資構成
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詳情請查看:《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工人基本工資標準表》。
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重慶市現經國務院批準的艱苦地區是:一類地區有黔江縣、武隆縣、巫山縣、云陽縣;二類地區有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尚未制定)
03
事業單位的待遇保障
(一)建國以來幾次工資改革
🌟1956 年,改革了貨幣工資制度和實務工資制度,建立了職務等級工資制度。
🌟1985 年,工資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四個部分。
🌟1993 年,較為復雜,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津貼根據實際情況。
🌟2006 年,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二)事業單位待遇詳細介紹
🌟1. 事業單位還有額外的保障:職業年金。
🌟2.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類似住房公積金。
🌟3. 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 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4.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相當于發養老金。
🌟5. 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等:將錢發完為止。
🌟6. 職業年金是當時新設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保障,與企業年金不一樣。職業年金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單獨特別規定的,沒有與企業年金并在一起,相對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強制性。
像東部沿海一帶,和一線城市,經濟發達,地方財政實力雄厚,公務員的整體薪資水平就要高一些,比如江浙、北上廣深,鄉鎮剛入職的公務員打卡工資大概在12W—15W左右,有一項鄉鎮補貼,每年1W—2W,這是市里沒有的,事業編也有8W—10W了,副科級干部的大概在15W—20W之間,正科級干部則大概在25W左右。中西部地區的基層公務員工資由于受地方財政實力限制,可能很少。普遍情況是剛入職的鄉鎮公務員,大概一年在5W左右,事業編更少一點,4W左右,副科級干部的年收入在5.5—6W;工作上十年的副科級實職干部可以達到7W左右。
一、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二、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畝辯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困耐和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汪盯。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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