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職場上工作的時候,最關心還是工資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有規定各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數據顯示,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全國最高,為2420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6個地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了2000元。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法律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助。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或至少一年調整一次。三、最低工資標準對勞動者的影響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上調或者上漲緩慢,會影響員工的哪些利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個方面:加班費: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要提高。加班工資的計算至少應該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小時或者天數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到手工資:對于部分基層勞動者及銷售人員來說,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上調或上漲緩慢,也就意味著他們的到手工資有可能也會原地不動或增長得特別慢,這也是最直接的影響。休帶薪假:正常情況下,公司都會有一些帶薪假期,比如年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如果你的基本工資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設定的話,那么你休帶薪假的時候就只能拿最低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我們經常聽到最低工資標準.你知道最低工資標準是什么嗎?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最低工資標準不是指員工的基本工資,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員工的所有收入.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包括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價補償性津貼.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工人依法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結婚假期、生育假期、生育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企業、民營非企業、有雇傭者的個人工商店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具體來說,最低工資標準只適用于在職人員,不適用于退休人員、內職人員、待職人員和下崗人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勞動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發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強制規定使用者必須向勞動者支付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發工人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2條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鄉鎮企業是否適用本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最低工資制適用的范圍:《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范圍內的企業和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制的規定:(1)公務員和公益團體的工作人員;(2)租賃經營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人或承包人,全員承包除外;(3)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殘疾人等。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下列范圍內的企業和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制的規定:公務員和公益團體的工作人員;租賃經營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人或承包人;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殘疾人。附:認識最低工資意義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工資就像掛在樹上大大小小的蘋果,我們都渴望被最厚碩的那顆砸中。工資其實是給職位的定價,由職位的重要性決定。一、勞動法對工資標準的規定工資標準是工資等級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級職工的標準工資水平。日工資率的計算方法是:日工資率=月標準工資÷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一般星期六、日有的單位是不計算在內)。工資標準通常是企業參考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標準,考慮到市場對該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時參考員工的工齡、職稱、業務水平、工作崗位等等級不同設定。二、最低工資有什么用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通過一定立法程序所規定的、為保障勞動者在履行必要的勞動義務后應獲得的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最低工資收入的一種法律形式。三、勞動仲裁能拿到工資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公司除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勞動法》和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如果勞動者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對于應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的收入項目,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和《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有明確規定,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內: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上述收入項目或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者在客觀上很難計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之外。以上規定對最低工資的含義及其收入項目組成表述得很清楚。最低工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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