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了合同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 簽了 勞動合同 的可以 辭職 ,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花費資金對你進行專項培訓,并簽約定服務期的補充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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