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
勞動者通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無故強制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么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非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那么勞動者是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不僅如此,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否則就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而且,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或者非法辭退的,那么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或者非法辭退的,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那么,勞動者可以怎樣要求經濟賠償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嗎
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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