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 建立勞動關系 ,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 。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 勞動合同規定 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法律客觀: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Collective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集體合同是什么
問題一:什么叫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有何區別? 集體合同,全稱應為“集體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普通合同,指單個勞動者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他們的區別在于集體合同的簽訂方一般為工會,而普通合同的簽訂方為職工個人,合同相對場均為企業。同一企業,普通合同中約定的職工相關待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否則相應條款無效。
問題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問題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簽訂主體不一樣
集體合同一般是由全體勞動者或者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全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效。
勞動合同是指個別勞動者單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只對個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效。
2、簽訂內容不一樣
集體合同主要是一些綱領性的,粗線條的約定。
勞動合同更加細化。
問題四: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勞動合同簽訂分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者集體與企業簽訂兩種。 勞動者與企業簽訂是勞動者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集體合同是勞動者集體與企業之間對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待遇、和對企業的義務的約定。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待遇、福利、工資的規定,不能違背集體合同。
問題五:什么情況下必須簽訂集體合同 是的, 一般是在公會參與下進行的。
問題六: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一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集體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協議。
第三,當事人雙方義務性質不同,主要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四,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締結集體合同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并依法經過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問題七: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問題八: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什么關系 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法律制度,集體協商是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之一。也是集體合同制度的表現形式。二者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問題九:集體合同是什么和代表全體員工的什么 集體合同是和單位統一簽訂的勞動合同,代表的是全體員工的承諾和訴求。
問題十:集體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集體勞動合同的介紹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者職工委托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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