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申請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階段勞務糾紛中,發生各種各樣矛盾是很正常,但是隨著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提升,勞動爭議仲裁的總數愈來愈多,所以我們在申請仲裁以前,如果你的法律法規較為全方位,或者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能夠由自己立即提到申請辦理,自身申請辦理的好處在于,對公司發展狀況了解,對自身辦理的原因比較了解,也方便搜集有關相關證據,還可以節省一大筆律師費。
但是很多人欠缺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理解特別少,完全不知道,掌握不上相關的法律法規關鍵條文,對證據鏈的搜集不完善,不全,有些甚至是蠻不講理。這樣的事情,要是自己申請勞動仲裁金額相對較高的,建議還是要請一個侓師。自身難請律師的,可向當地總工會尋求法律援助,通過這種充足的準備之后才可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獲得適用。
針對訴訟額度高低,只需計算的賠償數額有法律規定,自己也有證據鏈去鼓勵你的主張,即便算高或者算太低了,都不受影響正常利益認為,仲裁庭開庭審理之后,還會繼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實質,融合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依照你主張的具體內容來計算,假如事實清楚,有事實依據存有的,就算自己算太低了仲裁庭是可以依照正常的測算額度給與更改的,假如算變高,可以按仲裁庭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結論開展裁定。
例如規定予以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等諸多問題,大部分人都是較為模糊不清的,這一評定的根據便是是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來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按法律條款來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能夠做大程序合法,客觀事實合法合規,那只能是給與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你明確提出企業解除動合同時程序流程不合法,客觀事實非法的直接證據,比如說并沒有提早三十天通知函就是屬于程序流程不合法,例如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有續期的心愿,可是企業通過提升有關的工作合同文本門坎,造成員工沒法續簽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付款經濟賠償,而非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標準的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反過來,例如歸屬于正常解除勞動關系,原本企業只理應承擔給與經濟補償金,但你所提出的是二倍的經濟賠償,額度是依據經濟賠償標準的進行計算的,但你的證據鏈上顯示出不來企業歸屬于違法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并且解除勞動關系程序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的條款都是適用,在訴訟時就很有可能適用企業的主張,只給與經濟補償金,而非經濟賠償,那樣比你原先主張的額度便會降低一半,可是并沒有因為你認為不符經濟發展賠償,且不鼓勵你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依然會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測算具體的賠償額度。
總的來說,在申請仲裁時,大家主張的額度只是一個大致的數據或者規范,仲裁委員會在開展訴訟時,更在意你認為是啥,這種認為是否存在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只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都是會鼓勵你的主張,再根據主張的理由依照規范測算具體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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