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臨時用工協議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簽訂臨時用工合同,是勞動關系。臨時工指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臨時工可以簽勞務協議嗎
法律主觀:
臨時工可以 簽勞務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 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受《 勞動合同法 》調整,而是受《民法典》調整,然后臨時工可以和雇主 簽訂勞務合同 ,約定工作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發生爭議后,也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解決。
法律客觀:
《 勞動法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臨時工可以簽勞務合同嗎
臨時工可以簽勞務合同。
臨時用工簽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合同內容一般包括有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臨時工需要簽勞動協議嗎
法律主觀: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 臨時工 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 勞動合同 ,明確 工資 待遇、工作年限等。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實施后,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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