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一樣嗎
法律分析: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1.二者的主體的資格不一樣。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為個人,務工合同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務合同只存在經濟關系,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系;
3.主體的待遇不一樣。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務工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5.產生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務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怎么界定
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七大區別
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系、勞動性質。勞動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護外,還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依約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廣義上,它包括承攬、承包、運輸、技術服務、委托、信托和居間等。
具體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務合同的主體則不確定,既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
(2)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勞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管理關系,有的僅是經濟關系;
(3)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除此之外還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
勞務合同關系中,一方只需給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不需要購買社保。
(4)法律適用不同
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關系糾紛則依據合同法進行審理,不能適用勞動法。
(5)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未經仲裁不得訴訟。
勞務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6)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
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因此,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
(7)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第一是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是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勞務關系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二者定義如下: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界定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用 勞動法 來調整;而勞務合同則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屬于,由來調整,即委托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托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托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就不屬于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辦理 住房公積金 。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系,而簽的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后,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系,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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