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試用期員工怎么說
辭退話術介紹如下:
1、經過這段時間的試用,由于XXXX原因,公司覺得你不太適合本公司的工作,感謝你這段時間的付出,具體賠償我們也會落到實處的。
2、很感謝你這么多年對公司做出的貢獻,但公司目前的發展和未來的規劃可能會限制你的長遠發展,你的能力值得更好的平臺,如果你有其他的選擇,我們也會衷心地祝福。
我們很抱歉做出這個決定,但鑒于最近的一些失誤確實對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從長遠發展和公司氛圍考慮,不得不做出這個決定。假如離職后你有什么需要幫助的,請向我提出,我會盡我所能。
3、XXX,我公司與你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試用期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
4、你與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成為本公司的合法員工,工作至今鑒于你試用期開始至今的工作表現不能達到公司預期值,現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予以解除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請配合移交工作。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完畢后請你于 年 月 日前,前往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5、因你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錄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職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予以辭退。請于 年 月 日 點 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提前幾天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要提前3天。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試用期未滿的情況下試用期公司證明不適合入用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幾天通知,當天可解除;
2、試用期已滿,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是支付1個月工資;
3、勞動者在試用期未滿時候,提前3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已滿,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期間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在試用期員工辭退原則上是不需要補償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就需要對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賠償的標準:
1、由于試用期一般比較短,最長也僅為六個月,其補償以及賠償標準參照正常的勞動關系的相關標準進行;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試用期員工辭退是否需要補償
試用期員工辭退是不一定需要補償的,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的。試用期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決定辭退員工時,要補償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在這家公司實習了一個月、兩個月或者六個月,只要公司辭退,都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試用期員工也是享受和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的。但如果員工因不符合用工條件在試用期被辭退的,沒有補償。
二、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么賠償
試用期內無故辭退員工應該賠償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辜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的,要求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試用期相關規定:
1、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者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辭職后檔案處理:
1、直接轉移到新單位;
2、如果單位是直接為我們保管檔案的,找到新單位就把檔案轉到新單位即可。如果單位將檔案委托在人才市場保管的,需要人才市場去把檔案由委托報關轉為個人;街道,人才市場等存檔部門;
3、從單位辭職后如果沒有及時找到新的工作單位,相關部門建議可先將檔案存放在人才市場等能夠托管檔案的部門。相對而言安全性更高,避免檔案丟失。
綜上所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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