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種合同所對應的主體資格不相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都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
2、兩種合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僅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雙方只存在經濟關系。
3、兩者主體的待遇不相同。
4、兩者報酬的性質不同。
5、兩種合同的用人單位義務不相同。
6、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7、兩者受國家干預程度不相同。
8、兩者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9、兩種合同對應的糾紛處理方法不同。
10、兩者對勞動力的支配權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簽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勞動合同補簽合法嗎?
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六個區別,分別是:
(1)合同性質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屬于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辦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為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借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條款有效的可能性。
對于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里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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