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有什么弊端
勞務派遣的弊端有:
1、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議內容和標準上有不同的做法;
2、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
3、爭議無法解決。因此,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勞務派遣后,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關于“2021新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由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1月24日才決定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該規定對于之前已經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給予了一定的寬展期。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于超過10%的,用工單位或者派遣公司暫時不受處罰,但應按照規定要求調整勞務派遣員工人數,處理辦法見第二十八條,即: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結合前述規定,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從2014年3月1日起兩年內,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到用工總量的10%以內,并且在達到前述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有何利弊?
一、勞務派遣的優勢
1、靈活用工
靈活用工相對的是是相對于正式員工而言的,在《勞動合同法》中,正式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太容易,而辭退成本過大,所以勞務派遣的員工方便隨時解雇。可以根據企業發展階段性的用人,科學的做好人員配置工作,實現以低成本獲取高收入的企業經營原則;
2、節省企業用人成本
正常招聘的員工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后,企業首先必須給這名員工支付除規定工資待遇之外還有補貼、路途補助、餐補獎金福利待遇。同時為了能讓員工盡快掌握操作技能并不斷提高,企業還必須對他們進行培訓,支付必須的培訓費用。
而派遣員工在進入企業之前已經經過派遣單位針對性的技能培訓,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就進入工作狀態,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派遣單位負責重新培訓或調換人員,從而企業無需在支出大量的培訓費用。
因此,如果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話,就可以免去獎金、培訓及管理成本,數量越多,節約的成本就越多。
3、降低企業用工法律風險
由于派遣員工是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所有有關勞動保障及管理風險都由派遣單位承擔。如派遣員工在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就會由派遣單位出面進行調解;若員工發生工傷、懷孕、生病及其它安全問題,也將會由派遣單位承擔經濟損失;企業也不必擔心員工素質低難以管理和頻繁跳槽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外,派遣單位也可以為企業承擔突發性大量招聘和裁員帶來的風險。因此,就企業而言,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將大大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減輕企業的工作負擔,使企業能夠集中精力參與市場競爭。
4、解決政府、事業單位的編制不足問題
我國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和政府內部編制緊張,所需要的人手也越來越多,因為此使用勞務派遣使得政府及事業單位的用工突破編制的限制,同時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員工編制招聘工作簡單而省事。
5、有助于提供員工工作積極性
勞務派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如企業會將優秀的勞務派遣員工聘為正式的企業員工,對派遣員工甚至正式員工都能產生激勵作用。
6、求職者可選性增加
可以有機會通過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無法進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從而可以轉正,可以曲線救國;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體驗工作,即使沒有機會,派遣公司也會支付最低工資。
二、勞務派遣的劣勢
1、缺少企業歸屬感
雖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同工同酬,可是不可否認的現狀就是勞務派遣人員和正式員工還是有較大差距,有些員工可能會沒有歸屬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水平參差不齊,勞務公司和合法性和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審核
一些民營派遣公司運作不規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變相的克扣員工工資等,破壞了企業以及個人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員工、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三角關系,更容易產生員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勞動安全易被忽視等弊端。
3、人員流動性大,不利社會和企業的管理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比正式員工低,且從事更多低層次或高強度的工作崗位,于是造成派遣員工隊伍不穩定,人員流動頻繁,離職率、失業率高,給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都帶來了管理上的困難。
4、派遣公司法律和經營風險不斷加大
由于勞務派遣人員的增加以及區內外各類派遣公司之間競爭的加強,派遣公司的法律和經營風險也隨之不斷加大。一方面如工傷、懷孕、生病、職業病、員工安全、突然大批裁員,以及由于非正常離職、員工工作過失或嚴重違紀違規等原因使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而要求勞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等。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其續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中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勞務派遣行業主要存在以下五種違法現象,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工不同酬,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勞動者;派遣單位漏繳、少繳甚至截留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的考勤制度、工資清單不完善;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惡意規避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
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派遣人員簽訂相關的合同或是協議的,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從事勞務派遣。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勞務派遣已經是違法犯罪的聚集地,充滿了勞動者的鮮血,是剝削階級運作的手段之一,表現在同工不同酬;勞動保險保護措施缺乏,少繳納,工資克扣,勞動中一旦發生損害勞動者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得不到保護,這就是勞務派遣的罪果。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現實中存在太多的勞務公司不交社保、公積金,截流工資,不按法律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行為,以至于大家對勞務派遣制度產生了質疑。其實任何公司都不應該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這個不分勞務公司還是普通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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