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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舉證期限(勞動仲裁舉證期限)

首頁 > 勞動人事2025-02-15 12:37:39

仲裁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沒有明確規(guī)定舉證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1、在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屆滿之日;2、如果仲裁庭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準;3、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仲裁庭準許的,如果仲裁庭不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以仲裁庭準許延期的屆滿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如果仲裁庭組織庭前交換證據,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之日。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十五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多久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不超過十五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如何確立舉證期限的屆滿時間問題是關系到仲裁庭是否決定組織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根據《證據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在勞動仲裁爭議方面,我們可以這樣認定:
1、仲裁庭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準。
2、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屆滿之日。
3、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仲裁庭準許的,如果仲裁庭不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以仲裁庭準許延期的屆滿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如果仲裁庭組織庭前交換證據,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之日。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仲裁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

一、仲裁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一)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三)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四)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五)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六)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八)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仲裁期間舉證期限的確立及限制(一)根據《證據規(guī)定》第33條第2、3款的規(guī)定,確立舉證期限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當事人主義而確立的舉證期限;另一種是依法院職權而確定的舉證期限。      1、我們看看當事人主義協商的舉證期限的確定。由于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在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泛綠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情況,法律均優(yōu)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證據規(guī)定》第33條第2款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此,我們知道如果舉證期限材當事人主義則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愿的結果并由人民法院認可,未經認可舉證期限無效。      2、再看看法院依職權的舉證期限。《證據規(guī)定》第33條第3款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其計算。對此,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的舉證期限不以當事人是否就舉證期限達成協商一致為前提,無論當事人是否自行協商舉證期限,不影響法院依職權進行指定。      所以據此,在勞動仲裁法的舉證期限的指定上我們可以參照《證據規(guī)定》的做法。由于勞動法律關系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過程的管理和被管理關系上。所以在舉證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的認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三、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多久(一)舉證期限由仲裁委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立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1、仲裁庭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準。      2、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屆滿之日。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需要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仲裁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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