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和《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得知,在校學生實習期工資標準制定主要是:
1、實習單位應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
2、工資酬金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抵工資。
法律依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
第八條 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九條 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并支付給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五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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