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享受三倍工資嗎
法律主觀:
實習期內,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實習生加班可享有三倍工資的,按其約定;如果未規定的,一般沒有三倍工資。因為實習生與公司并未正式建立勞動關系。但是試用期內的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一般可獲得至少三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實習期沒有工資嗎
一、實習期間是否有工資
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實習協議中約定了工資和支付方式等內容的,實習期有工資,工資應按協議的約定來支付;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沒有工資。實習生與單位之間一般不視為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
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的同時,實習單位支付給實習生勞動報酬,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在理論與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卻是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實習生愿意到實習單位實習,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并付出了勞動;實習單位則為實習生提供實習工作的條件,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實習生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并享有勞動報酬,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事實勞動關系。國務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二、實習工資怎么算
針對應屆畢業生的實習工資,我國法律中沒有進行規定。實踐中一般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來計算。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貼。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年調整一次。
最低工資的組成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中,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為基本工資。從理論上來看,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三、企業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及參加社會活動等視同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中不包括: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國家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包吃住后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以包吃包住為由,企圖將為員工提供的伙食、住房這種非貨幣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里的做法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核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三方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習期給工資嗎
法律分析:實習期間有工資,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勞動者已經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其勞動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試用期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限期內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推薦:
公司濫用職權扣留員工不讓員工走人要怎樣去理(利用職務便利克扣員工工資違法嗎)
企業職工在改制后可以確認改制前的勞動關系嗎(國企改制后職工身份)
技能績效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的類型)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辭退員工的流程規定)
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懷孕期間能終止勞動合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