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期間可以辭職。勞動者在實習期辭職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一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如未達成合意,勞動者在實習期內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存在暴力或威脅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實習生實習是學校根據教育大綱安排的實習內容和時間,實習生應當按照學校的要求實習期滿。 2、實習生到單位實習,不屬于單位職工,與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勞務關系,離職不需要遞交辭職報告。隨時可以離職(其實單位沒有你的崗位和職位)。其實離職都說不上,更不要說辭職了,只能說實習期滿離開或實習終止離開,是離開不是離職。 3、實習生離開實習單位應當禮貌離開,向單位領導和實習師傅打招呼,表示給人家添麻煩了,感謝人家的關心與教誨。 4、實習生完成實習任務后要寫好實習報告,有的可能還要到實習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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