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撫恤金需要第一法定繼承人持:參保人及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參保人及法定繼承人的關系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火化證(第一聯及第三聯)原件;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退休死亡需提供待遇證原件;以及死者親屬(合法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戶口本辦理。
法律客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九條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因公犧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按照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領取流程兩種:一種是領取人自己(持證遺屬)應遞交通知書、撫恤金項目審核表、戶口簿、身份證、私章。;另一種是委托他人領取,代領人需憑持證遺屬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委托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私章、通知書、撫恤金項目審核表,然后將這些材料匯總好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待縣民政局審核后,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且批準后發放,而所需經費由縣財政解決。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準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于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撫恤金分為兩種: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撫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1、撫恤金不納稅。
2、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
3、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
4、撫恤金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作為遺產。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①、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
②、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6、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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