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工作一段時間后,會選擇換個更好或者更適合自己的崗位,這時就面臨辭職。
一、正式職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提前一個月提請辭職。
這是單位提出辭職的正常手續之一。并且要以書面方式進行提呈你的辭職要求。如果只有口頭上的離職申請是不行的,必須要有書面的申請才可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以違反勞動合同的條款處理。因為很多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注明離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呈交離職申請。所以我們要牢記申請離職,必須在一個月前遞交書面的離職申請。
2、等待主管批準辭職申請
當呈交離職申請后,必須注明要求離職的準確時間。當主管審批并簽名后就可以在注明的離職時間離職了。
3、工作對接
等待主管批準后,就可以進行工作方面的對接工作了。將手頭上的工作及注意事項要告訴給接手工作的同事。例如方案,及相關資料等等。只要做好了,可以減少好多麻煩。
4、物品歸還。
工作對接后就可以進行物品歸還了。例如重要的鑰匙,工作牌,工衣,工具等等有關公司的物品歸還給公司,并要在物品對接清單上雙方簽名并簽上日期等等重要信息。
5、辦理終止勞動合同,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的手續。
人事部在10天內辦理停止交繳五險,住房公積金。雙方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終止勞動合同,各執一份。有必要的話,還要領取并填寫社保關系變動表。以便到新單位時可能要用到。
完成上述的離職手續,如果先前有面試其他公司上班的話,到離職日期就可以離職到新公司上班了。
二、失業證辦理流程
在勞動就業服務大廳,需要出示身份證、解除合同(關系)文件。領取失業登記表,然后黑色碳素筆填表,然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后。送回到勞動就業中心,并帶三張彩照(兩張一寸、一張兩寸),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把這些東西交上去后,需要等一周才可以領取失業證。失業登記須本人辦理,不得別人代辦,自動辭職的,即使辦失業證,也沒有失業補助。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提前通知、填寫辭職申請表、單位審核、申請表留存、辦理工作交接、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1、提前通知:員工若要離職,一般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如有試用期,則在試用期結束前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填寫辭職申請表:員工親自填寫辭職申請表,一式四份,交于所在單位相關職能部門。
3、單位審核:單位接到辭職申請后,根據情況進行審核或審批。對于不需經過批準的辭職申請,單位在辭職申請表中填寫對申請人有關情況是否屬實的審核意見;對需要經過批準的辭職申請,則填寫是否批準的意見。
4、申請表留存:單位填寫意見后的辭職申請表需報送主管部門一份,報送人才流動機構一份;裝入申請人檔案一份,單位留存一份。
5、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完成后,開始進行工作的交接。員工需要將工作內容、文件、資料等交接給繼任者或相關部門,并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6、結清工資:離職前,員工需與用人單位結清工資、獎金等報酬。
7、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完成后,員工需將個人物品清理干凈,辦理離職手續,如歸還辦公用品、退還門禁卡等。
法律分析:一、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后,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二、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離職一事下發公司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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