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具有哪些特點?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歸納起來,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被派遣員工并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并無勞動關系。
三方主體,多重關系
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系;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勞務派遣關系的特殊性
勞務派遣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勞務派遣具有三方主體:即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給付請求權;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就被派遣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相對于標準勞動關系而言,勞務派遣具有三方主體,并且形成了“三角勞動關系”。
2、在勞動派遣中,至少應當存在兩個合同:一是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二是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3、在勞動派遣中,派遣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但卻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給付勞動的對象;相反,用工單位雖然并非勞動合同的相對方,但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卻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給付勞動的對象,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離的特點正是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也正是勞務派遣對標準勞動法律關系的最大革新和突破。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聽說過一個說法是勞務外包比勞務派遣更低一些?不知道這個說法什么意思,求科普,謝謝。希望從事務中的情形白話解答,引用法律什么的確實看不懂,謝謝。勞務派遣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派遣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由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勞務報酬、服務費等各項費用。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作管理,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發放薪資,繳納社保等。
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外包并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內容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勞務外包協議,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發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承包方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進行日常管理,發放薪資等。
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方的非核心業務。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咨詢外包等。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相同之處在于: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他們的區別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內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在此基礎上,發包人只與承包人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系,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更多地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合同內的所有條款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需要對勞動者承擔責任。
2.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不同
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外包公司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并不直接適用于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
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僅注重承包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注重具體工作過程,承包人必須對工作成果負責,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條件和標準時,發包人才需按照約定支付外包費用;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只要勞動者付出了相應的勞動,無論工作結果如何,用工單位都應按照《勞動派遣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4.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
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無須對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承擔用工風險;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例如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通常情況下勞務外包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勞務派遣公司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才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最顯著的特征是什么?
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
所謂的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點:
1、由三方構成。三方的權利義務實際上是把勞動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分解。
2、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相當于商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可以為之討價還價,并加以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可以從勞動者身上榨取相應的利潤,而勞動者的權益則難以維護。
3、勞務派遣的結果是“雙贏雙輸”。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雙贏”,被派遣勞動者和國家“雙輸”。用工單位減少了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成本和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獲得了利潤。被派遣勞動者在“有勞動沒關系,有關系沒勞動”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臨雙重剝削和勞動關系的高度不穩定。對于國家而言,勞動關系不穩定、工資水平降低、社會保險基數減少,很難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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