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地一般確定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fā)生房屋租賃糾紛時根據(jù)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租賃合同的管轄權法律規(guī)定
在租賃合同爭議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guī)定,由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br>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應當就管轄權達成協(xié)議。如未達成協(xié)議,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guī)定,由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τ谧赓U合同,雙方可以選擇約定管轄權。通常情況下,租賃合同中的爭議應當由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H绻赓U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按照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guī)定,由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P枰貏e指出的是,如果租賃合同中涉及跨省份租賃,則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選定一家第三方仲裁機構,委托其進行仲裁處理。這樣可以避免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qū)而產生的管轄權爭端。
如果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實際履行地不同,該如何處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實際履行地不同,即使一方提起訴訟,也很可能無法得到支持。因此,建議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當認真考慮管轄權的問題,避免約定不明確或者與實際履行地不符的情況。
在租賃合同爭議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guī)定,由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榱吮苊夤茌牂酄幎耍枰獙ψ赓U合同中的管轄權進行仔細約定,并嚴格按照約定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guī)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沒有確切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guī)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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